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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21   浏览量:227  
  


  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既不能越权监督,也不能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法律监督权。为确保公权力介入私权之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应当受到严格的规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6)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即无需当事人申请再审,也不受法院先行处理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 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 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

· 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处理

·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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