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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1755
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律师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因律师违法行为造成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