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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概念及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4 浏览量:14387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首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必备条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决定。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联系主要体现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原则上应当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律师法第五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只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满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等条件。二是根据律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其次,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律师法所称律师必须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三方面的职责: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后,无论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还是从事诉讼辩护或者代理,都应当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为使律师在执业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针对律师执业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律师从事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从事这些行为的,由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目标需要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奋斗。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职责。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的。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如果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