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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30   浏览量:2235  
  

  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所申请书;

  (2)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3)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审查及决定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

·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

·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程序

·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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