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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1 浏览量:1404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目的是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检查考核的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3)依法纳税的情况;(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还规定了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