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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1   浏览量:1324  
  

  接受委托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接受委托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首要环节。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与委托人是委托合同关系。律师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上,应当热性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除非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比如,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律师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变更和终止

·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情形及终止后的处理

·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程序

· 兼职律师的的范围、条件以及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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