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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2482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仅侵害了执业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和信誉,严重干扰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而且由于不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也有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严格进行处罚,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受到处罚的行为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受到处罚的主体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包括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2)受到处罚的行为是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以律师名义”是指明示或者暗示自己具有执业律师身份,是依法执业的律师,如公开表示自己是律师,或在名片上、广告上标注自己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既包括诉讼代理和辩护等诉讼业务,也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以律师名义”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两者缺一不可,“以律师名义”是受到处罚的前提,“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是受到处罚的根据。
有权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机关是该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