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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993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除在刑事诉讼中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外,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双方是对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支付报酬,同时得到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获得报酬,同时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的信誉和加强律师的责任感,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护委托人权益不因律师过错而受到损害。同时,设立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也是出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考虑。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律师赔偿制度,为了保证赔付,还采取了建立职业赔偿基金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等形式。

  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违法”是指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过错”是指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即律师明知自己的执业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故意);或者律师应当预见自己的执业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但自信可以避免,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过失)。

  律师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是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的律师本人。因为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际上也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律师在执业中因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自然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来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实现,保障当事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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