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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事代理和辩护的特殊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6   浏览量:1030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维护司法公正和防止律师执业产生不正当竞争。

  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宗旨是通过规范和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在离任后不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过去工作中的原因,与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往往会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有可能会利用自己原来的身份影响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使案件的处理失去公正。但经过一定时间以后,由于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变动,以及其他原因,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与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可能会淡化,这时,当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他们的原有身份对案件办理的影响就有可能大大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限制的业务领域仅系诉讼业务。对于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则没有这一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利益冲突执业禁止的规定

· 律师的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

· 律师庭审言论责任豁免权

· 律师业务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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