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律师业务之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5   浏览量:1121  
  

  申诉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进行申辩,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或者处理的行为。对诉讼案件提出申诉有三种情况:(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2)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3)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的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诉不是必然引起再审,因此,律师接受当事人代为申诉的委托后,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应积极依法代理申诉,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法律规定,当事人坚持申诉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申诉的委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将法律赋予他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委托律师代为行使,律师应在被害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被害人申诉,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业务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 律师业务之一: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4924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