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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之三: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4   浏览量:1114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针对指控的罪名进行辩解,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的一项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作辩护人外,还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是:(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5)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6)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的主要义务是:(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开庭审理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法律文书。(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对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即自诉人不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立案受理。为了保证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自诉案件中律师代理与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有所不同,表现在:(1)诉讼地位不同。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具有特殊、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必须在自诉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2)职能不同。辩护人的任务主要是反驳控诉的错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执行的是辩护职能;自诉案件代理人的任务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执行的是控诉职能。自诉案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很有必要,因为律师熟悉法律,可以充分发挥控诉职能,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下诉讼权利:(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2)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3)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4)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被害人不能或者不便出庭参加诉讼,他们需要律师代理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律师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一方面,其行使权利的范围要受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委托人对律师授权的范围的限制,受害人可以将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全部委托律师行使,也可以仅仅委托律师行使某一项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其还享有法律赋予律师而被害人并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如,律师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辩护律师一样都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但双方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对等的,辩护律师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却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究,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虽同属控诉一方,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公诉人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侧重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还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而被害人的代理人只代表被害人个人,其责任以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委托其行使的诉讼权利为限,侧重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律师业务之一: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 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的规定

·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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