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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4 浏览量:1248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具备以下特征:
(1)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即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律师不论为谁代理诉讼,也不论其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都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2)律师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律师代理诉讼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指仅涉及普通诉讼行为,无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特别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这一规定,律师代理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律师只有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诉讼,其行为才能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
(3)律师代理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律师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应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律师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不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应由委托人承担。
一般来说,律师可以代理的诉讼事项包括:代写诉状,代为接收诉讼文书,代为申请回避,代为提供证据,代为陈述案情,代为反驳和答辩,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先予执行,代为申请支付令或公示催告,代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代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就具体案件而言,律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可依委托代理合同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