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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之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5   浏览量:1002  
  

  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审判上的调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调解,也称法院调解,该调解一经成立,与确定裁判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二是审判外调解,指在调解组织或者有关机关、企业、团体等主持下成立的调解,该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审判上的调解,也可以代理参加审判外调解,但这里所说的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仅指审判外的调解。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调解,应当在调解前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调解时,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争取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建议委托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机构或者个人,该机构或者个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判断或者裁决。自然人作为仲裁人进行的仲裁,主要目的是解决民间纠纷,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仲裁机构的仲裁,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或者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范围主要有:合同纠纷仲裁、侵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房地产纠纷仲裁等。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参加所有仲裁机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仲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业务之三: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

· 律师业务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 律师业务之一: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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