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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30   浏览量:1818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程序

·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 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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