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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30 浏览量:1988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