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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30   浏览量:1853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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