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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9 浏览量:8984
结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能够专职执业并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根据《律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律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时,首先由律师事务所资产负责清偿,不足以清偿的,设立人应当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当设立人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时,首先由个人财产负责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应当以其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资产清偿。
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在很多方面都独具特色:
其一,更加专业化。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实现规模化但很难专业化,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做到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大多走专业化道路,比如专门从事医疗、移民、税务等法律服务。
其二,责任明确,运作效率高。在个人律师事务所中,主任律师拥有律师事务所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当然也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避免了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相互谈判甚至矛盾冲突造成对法律服务提供的滞延,降低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对律师事务所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其三,运行成本低,收费低。合伙律师事务所因为追求规模化需要在硬件、软件上进行大量投入,由此带来的是法律服务收费相对昂贵,相比而言,个人律师事务所只要满足法律法规对资产数额的要求,即可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相对较低。
其四,有利于鼓励律师走人乡镇、深入社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如今已初具规模,但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乡镇和社区中,请律师难、收费高的现象普遍存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现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