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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原则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646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作限制。

  所谓例外,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应承担遗产债务,即不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个人债务。

  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上述所称“遗产实际价值”,是指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实际价值,而非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很长一段时间不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可能存在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已实际占用全部或部分遗产,并由于其使用而导致遗产价值的减少。在这种情形下,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仍应按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确定,而且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债务的承担。

  (2)遗产管理费不属于遗产债务,其清偿不受继承遗产的限制。

  (3)区分特定遗产债务,死者生前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不以该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该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当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顺序

· 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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