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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当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58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即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根据民法典该条的规定,只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继承人才享有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取得适当遗产的权利。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该继承人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同时,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取得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则不需要特殊照顾。

  司法实践中,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代位继承人,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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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存配偶再婚时对其继承遗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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