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继承权的特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7   浏览量:676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二者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彼此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即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使儿媳、女婿成为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尤其是儿媳在丧偶后往往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一如既往地承担主要赡养、照顾。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确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继承权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生活;②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③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具有独立性。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既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因其是否再婚受影响,即同他们是否再婚再嫁没有关系。

  (4)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法继承了其公婆、岳父母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之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 代位继承及其适用

·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0077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