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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及其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7   浏览量:633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所行使的继承权称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在遗嘱继承中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

  (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此类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代位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人的其他亲属,例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等,都无代位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受胎的胎儿可为代位继承人。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加之国家多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将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三代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经研究,立法机关在吸收这一意见的同时,认为应当顺应财产向下流传的社会传统习惯,避免引发过多纠纷。最终通过增加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方式,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适当扩大到三代旁系血亲。

  (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此类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无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一代人,不包括其孙子女或其他直系晚辈血亲。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王某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亡,有兄弟姐妹共5人,其中哥哥前些年病故留一子小王;现王某病故,未留下遗嘱。本案中,因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鉴于王某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其遗产。小王父亲先于王某去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小王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换言之,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当然,这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共同作为“一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分遗产,也不等于各个代位继承人之间只能就其父或母应得的继承份额均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属于遗产的分配原则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 法定继承人确定的依据及其范围

· 法定继承的适用

· 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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