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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5 浏览量:1052
一、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生上述规定的五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再采用何种方式表示。但是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当事人主张某一继承人对于某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经民事审判程序审理,最后作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丧失的裁决。提起请求确认某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可以是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有关单位。
必须注意的是,由人民法院确认丧失继承权,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必经程序。继承人基于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发生,依法当然地丧失继承权,而不需经诉讼程序宣告。不论该继承人本人是否仍主张其继承权,均不影响其继承权的依法当然丧失。只是,如果其与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始产生继承权丧失之确认问题,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应当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尽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但其继承权的丧失均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被确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已经实际占有被继承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必须无条件地悉数返还给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除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之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另外,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或者其他收益,亦应悉数返还。
(2)继承权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所以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
(3)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在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但若第三人是无偿取得财产的,或者其在取得财产上有恶意,则其他继承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时,第三人应当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 继承权的放弃
· 继承权的取得
· 继承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