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方式与中止、恢复及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是法定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身份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则受到一定限制,因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1.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应该履行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权的义务,即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有意设置障碍或教唆子女拒绝探望。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尽管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合情合理的,但他们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的,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方能够监护的范围,容易为直接抚养方所接受;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可在约定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妥善安排,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
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就探望子女问题达成协议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对探望权作出处理,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探望权问题。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具有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是: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请求权人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并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4.探望权的恢复。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性地对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加以限制,并非完全剥夺,待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要恢复探望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而且即使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由探望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恢复探望权的决定。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探望权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权利主张,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执行程序阶段出现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就中止探望权问题需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恢复探望权问题是以通知形式作出。
5.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是指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首先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探望行为强制执行,更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