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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05   浏览量:1364  

  


  父母离婚后,原先确定的对子女的抚养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关系,就可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变更。变更的方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复婚的规定

· 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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