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或凌驾于对方,歧视或剥夺他方的权利与义务。
(2)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各自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
· 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的构成、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