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姓是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亲属团体;名则是代表每个个人的语言符号,是区别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二者组合表示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姓名权的法律意义是:(1)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此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化表现。(2)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
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夫妻的姓名权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民法典平等地保护夫和妻各自的姓名权,其立法重点在于彻底否定“妻从夫姓”的旧传统,赋予已婚妇女独立的姓名权,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
在处理夫妻姓名权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彼此的姓名进行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妻从夫姓、夫从妻姓,还是共同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律所允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