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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程序及办理机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4   浏览量:1494  

  


  婚姻是社会制度,男女的结合必须经过社会的承认,才能正式成立婚姻关系。结婚的程序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要求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即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同时,加强结婚登记制度的管理,对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即结婚的效力始于登记行为,而不是颁证行为。改变了原《婚姻法》第八条关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

  一、婚姻登记机关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的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婚姻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7)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受理与初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四)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发证。即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

  三、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称之为“复婚”。复婚实际上是又一次婚姻的缔结,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

· 法定结婚年龄

· 结婚的条件

·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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