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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0   浏览量:1769  

  


  基于伦理和优生考虑,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下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皆为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由同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②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③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的做法是,直系的拟制血亲之间不准结婚;旁系的拟制血亲关系未经解除的,禁止结婚;已经解除的,则准许结婚。

  需要说明的是,1950年婚姻法将性病、麻风病作为禁婚疾病,这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些疾病被消灭或者可治愈,所以198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禁婚疾病名称,只是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婚条件。但究竟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结婚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和有疾病的人结婚,应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国外鲜有禁婚疾病的规定。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结婚的条件

·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与界定

· 收养法律制度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

·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等的倡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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