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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等的倡导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0   浏览量:2457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准则,具体内容为:

  (1)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得为婚外性行为,须保持性的专一性。一夫一妻制的要义就是将人类的性行为规范在一对配偶之间,除此之外的性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对他方的严重伤害。

  (3)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就其属性而言,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性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有别,不是基本原则,只是表明了价值取向。换言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是倡导性条款,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公众,我们提倡的是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不得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 禁止重婚的规定

·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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