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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8   浏览量:1920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只有禁止虐待和遗弃,才能全面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被虐待和被遗弃者,往往是缺乏自卫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此外,我国刑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与家庭暴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不作为形式,比如不给饭吃、患病不给予治疗等,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依法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虐待动机卑鄙,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病、残、自杀(不论身亡或未遂)。犯虐待罪致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的,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遭到遗弃的家庭成员,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生命健康陷于危险境地;有家难回,流浪在外到处乞讨;遗弃手段十分恶劣;以及由于遗弃造成病、残、伤、死亡等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 禁止重婚的规定

·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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