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条件
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故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其成立需要一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双方完全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基于婚姻自由、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律均将男女双方的合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换言之,双方自愿是婚姻结合的首要条件,法律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尽管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给予当事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双方完全自愿具有以下特征:⑴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于结婚合意的条件被视为“无条件”或者说无效力。⑵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人身性的,即是结婚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⑶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产生于胁迫、欺诈、错误等。⑷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当时的”,即结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婚姻缔结时作出的。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非经立法程序,任何国家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3.符合禁止结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配偶,且双方须为男女异性关系,我国法律上不认可同性结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