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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0 浏览量:69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生存的另一方的公、婆或岳父、岳母,即被送养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被送养者的第二顺序抚养义务人。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确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和能力,自应予以优先抚养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是生存的父或母送养子女的法定障碍,具有对抗送养人和收养人之收养合意的效力。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经行使优先抚养权,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收养合意不再生效,被收养人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