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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67
为了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却无相应的照顾能力而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出现借收养而拐卖人口的情况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对于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鉴于社会上不乏爱心人士收养多名孤儿的善举,是应当鼓励的行为,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两名子女或者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也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