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27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称为“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照顾无子女近亲属的一种举措,不必限制过多,因此,可以不受民法典规定的如下限制:

  (1)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仅不受上述三个规定的限制,而且还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孤儿的规定

·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规定

· 送养人的适格条件

· 离婚时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处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6229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