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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27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称为“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照顾无子女近亲属的一种举措,不必限制过多,因此,可以不受民法典规定的如下限制:
(1)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仅不受上述三个规定的限制,而且还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送养人的适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