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82  
  


  (1)生父母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至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自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只有在客观上无法共同送养时,始得单方送养。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单方送养主要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明或生父母一方已失踪等原因。基于同样的理由,生父母一方已死亡的,另一方自可为单方送养,但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生存的另一方的公、婆或岳父、岳母,即被送养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确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和能力,应予以优先抚养权。这一权利的行使,是生存的父或母送养子女的法定障碍。上述规定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也是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被收养人的条件

· 收养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可以代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

· 离婚时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处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8306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