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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适格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583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是未成年的,其监护人可以送养,但须法律规定的条件。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

  (2)儿童福利机构。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这些机构事实上也在履行监护孤儿、弃婴和儿童的职责,以其为送养人是理所当然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是同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被收养人的规定相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送养、收养变更亲属关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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