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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77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孤儿,是指其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具体情形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至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