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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66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产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同样的内容。

  在收养身份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分别是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人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送养人是抚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人。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共同特征。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自然血缘关系依然存在。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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