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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孤儿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589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即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禁止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其送养,以防止监护人逃避监护职责,损害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则监护人可以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予以送养。

  换言之,监护人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条件是:①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

  (2)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如果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将该孤儿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在对孤儿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中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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