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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1   浏览量:869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其程序是:

  首先,请求权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请求权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受理请求权人提出的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因此,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再实行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做法。

  最后,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我国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主要由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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