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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1 浏览量:869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其程序是:
首先,请求权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请求权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受理请求权人提出的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因此,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再实行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做法。
最后,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我国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主要由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