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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7 浏览量:8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