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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4 浏览量:730
1.决定的类型。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2)重新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3)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赔尝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2.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制作与内容。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2)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3)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4)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5)决定内容。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行政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