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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4   浏览量:814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和质证审理两种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赔偿委员会只就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采用质证的方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以下简称《质证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质证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进行;同时,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也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证规定》对质证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的提出与处理(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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