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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3   浏览量:802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虽作出赔偿决定但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刑事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申请复议是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复议的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综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规定,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一般步骤如下:

  一、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复议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及申请赔偿的证明材料;(3)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作出的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除外。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与请求人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协商。复议机关应当听取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决定应予以维持;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于作为其下级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及申请效力

· 刑事赔偿免责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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