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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11   浏览量:2314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其他公民、法人侵权,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而言,侵权主体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类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日益扩大,国家事务的管理日益复杂化。为适应这种情况,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部分职能授予其他组织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被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国家侵权的主体。

  2.行为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应由该工作人员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范围之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财产上的损失,如征用、征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给予补偿,但不是国家赔偿。

  3.损害结果要件。造成损害后果是赔偿的条件,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须赔偿。损害后果包括对公民人身权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一般情况下,有侵权行为,就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有时虽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也有可能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此种情况下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4.因果关系要件。也就是行为主体的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主体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具体案件中,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给予被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

· 执行职务行为的界定

· 行政赔偿的范围

· 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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