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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四条: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沙区地方政府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及建立政府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9   浏览量:1081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沙区地方政府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及建立政府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国务院和沙化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来抓。本法规定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也就是说将防沙治沙作为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还要抓紧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落实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防沙治沙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沙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把防沙治沙工作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和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只要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干到底,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生态质量的任务就一定能完成。

  二、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生态质量是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历史责任。为此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将依法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这里讲的政府行政领导包括沙区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如何能够认真贯彻这一规定,还需要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支持,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本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意识,并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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