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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的范围、方法及因素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307  
  

  一、房屋征收评估的范围

  被征收房屋评估范围包括合法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确定方式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四、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选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结果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五、房屋征收评估因素

  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谓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所谓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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