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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390
一、选定评估机构
1、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符合资质要求,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2、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二、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即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三、实地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五、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六、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同时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七、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