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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4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三项:
一、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在征收时也应当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确定,实践中应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但这不是普惠的,它是单独适用的。
奖励主要是对配合拆迁人的奖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补助一般对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作为特殊照顾对象,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再另外补偿一定的货币。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活动的不予补偿。禁止活动的情形主要有: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
2、改变房屋用途的;
3、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4、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如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征收和征用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