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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229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二、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主要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目的是否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三、征求公众意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听证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四、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几项工作

  1.组织调查登记。

  2.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 征收和征用的异同

· 房屋征收的概念及其限制条件

· 在建工程抵押及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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