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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时新增房屋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325  
  

  抵押房地产上的新增房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带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已抵押的房地产所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另一类是在无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已抵押的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土地上新增的这两类房屋都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的房地产上如果有新增房屋,那么,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就要涉及土地上的新增房屋,因为抵押的房地产与新增房地产连成一体不可能分割处理,只能随抵押物一起处理。需要处置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变卖,但对拍卖、变卖新增房屋所得的款项,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 抵押主体变更对抵押合同的影响

· 房地产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的限制

· 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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